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辦理自益信託登記之土地,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1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如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如屬自益信託且土地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可免經申請,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指出,原依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但書第2款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如屬自益信託及未變更使用情形條件,准予繼續課徵田賦。

 以上事項如有任何疑問,請撥該局服務電話(07)7410141轉223(土地稅科)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