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相關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應持非中華民國護照入境,其出境時須出示護照、特定貨物、退稅明細表及記載可退稅貨物字樣之統一發票,向出境機場或港口之海關申請退還該等特定貨物之營業稅。&該局說明,依據「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外籍旅客係指持非中華民國之護照入境者。因此,持我國護照入境之僑民,尚無前揭實施辦法之適用。為避免持我國護照入境之雙重國籍僑民誤認發生爭議,請特定營業人於開立「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退稅明細申請表」時,主動查閱旅客外籍護照是否有「出境登記表」黃聯,若無黃聯則表示該旅客並非持外國護照入境,即應主動詢問了解是否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並告知若非持外國護照入境者則無法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之相關規定。 &該局指出,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應於出境前先行向海關「外籍旅客退稅服務櫃檯」申辦退稅手續,若須託運行李者,亦應先向海關退稅服務櫃檯申辦退稅手續後,再向航空公司或輪船公司洽辦行李託運事宜,避免無法出示該特定貨物,以致不能完成申退營業稅作業。&(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42)&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