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補習班收取之各項費用所出具之憑證應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補習班向學員收取之各項費用所開立之收據,除由政府機關及學校辦理者,免納印花稅外,如由團體或私人舉辦之補習班,依法應每件按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指出: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1、2款之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及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免納印花稅。目前一般團體或私人設立之安親、升學、職業補習班、健身院及技藝講習班,雖經各該主管機關立案或備案,但與一般公私立學校性質不同,其所書立之各項憑證,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特別籲請補習班業者特別注意,對於收取各項費用所開立之收據,於交付或使用時,每件應按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以免被查獲受罰。目前印花稅票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代售,納稅義務人可至各郵局或支局購買,省時又便利。若應稅憑證眾多貼花不便,亦可向稅務局申請以總繳方式完納印花稅,並可利用本局地方稅網路申報服務,減少往返奔波,縮短申報案件之時間。民眾如有各項有關印花稅之疑義,可以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