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布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條文,增訂99年1月1日起7年內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聞稿】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條文於98年12月30日業奉總統公布,增訂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起7年內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期能提升我國之國際競爭力。
該局說明:91年1月31日增訂公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0條之1規定,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免徵證券交易稅。鑑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於(98)年年底施行屆滿後,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將無法源依據得以免徵證券交易稅,復因(97)年下半年以來美國金融風暴席捲全球資本市場,導致國內資本市場嚴重萎縮,至今仍尚未完全恢復,此時倘立即對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恢復課徵證券交易稅,恐使稍微回溫之交易市場再度受創,對於我國資本市場之健全發展並無益處,故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有其必要。

該局進一步表示,本次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公布施行後,自99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暫停徵證券交易稅,期能達成活絡債券市場,協助企業籌資及促進資本市場發展之階段性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