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夫妻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樂享節稅成果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須注意並非以夫妻贈與時的當期公告現值為原地價哦!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可以自由選擇是否課徵土地增值稅,由於土地增值稅計算方式係採倍數累進稅率結構,若該次夫妻贈與土地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未來土地移轉第三人時,有可能因漲價幅度較大而必須適用較高稅率,由此可知,夫妻之間贈與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實質免稅,甚至將來移轉予第三人時稅負有可能反而更重。稅務局在此特別提醒民眾,夫妻間贈與土地時是否課徵土地增值稅,應事先評估該筆土地未來漲價空間,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繳稅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