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核課期間之計算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法規定,一般稅捐之核課期間為5年,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在核課期間內,另外發現有應徵的稅捐,仍應依法補徵並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就不可以再補稅處罰了。 本局進一步說明核課期間之起算日如下: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三、印花稅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 四、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收之稅捐,自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您如果對房屋稅、契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娛樂稅、使用牌照稅等地方稅及花蓮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有疑義時,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或利用網站http://www.hltb.gov.tw/公開資訊/法規及行政規則>網頁,歡迎民眾上網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