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業人承租房屋作為營業使用所給付租金應按規定辦理扣繳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說局表示,98年度各類所得扣繳申報已經展開(截止日期至99年2月1日),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如期辦理申報,並對於給付以前年度之薪資、租金、執行業務、權利金等各類所得,檢視是否尚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者;如發現有短漏報扣繳稅款情事,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 &該局辦理例行性扣繳檢查時,發現部分小規模營業人給付員工薪資或給付房東租金時,未依規定扣取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經查獲後通知補繳、補報並處罰鍰情事。例如:冰果店、早餐店、麵食館、自助餐等營業人,因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狹小,帳務簡單並無專人或委託他人辦理稅務事宜,致不諳稅法之扣繳規定而造成違章,引起徵納雙方爭議及困擾。&該局呼籲,小規模營業人如果承租房屋作為營業使用,每月給付租金超過2萬元時必須先按10﹪扣取稅款,於次月10日前向公庫繳納,並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若未超過2萬元亦應申報免扣繳憑單,以免因疏忽而致處以罰鍰。&(聯絡人:南港稽徵所楊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50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