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查調財產資料應檢附國民身分證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員林訊)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員林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欲查調其本人財產資料,應檢附新式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文件。
稅務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只能提供財產資料給左列人員及機關外,其餘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依規定可向稅捐機關查詢者: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三、稅捐稽徵機關。四、監察機關。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稅務局特別提醒,欲查調本人財產資料之納稅義務人至稅捐機關申請時,請記得一定要攜帶新式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若非本人親自辦理,請同時攜帶申請人與受託人之新式國民身分證、私章及授權書(委託書),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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