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有所得即應申報,不因有無收到扣繳憑單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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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查獲其漏報取自○○醫院執行業務所得,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
  甲君不服,主張○○醫院未於96年5月底前將95年度扣繳憑單寄發,致其無法得知系爭所得確定金額,實非故意漏報所得,懇請免予處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甲君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君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按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係採主動誠實申報制度,此參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亦為納稅義務人之申報義務。易言之,納稅義務人有將所得全數申報並正確計算其全年應納稅額及應納之結算稅額之義務,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資料作業要點,已提醒納稅義務人,查詢之所得資料,僅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所得,仍應依法申報,尚非待稽徵機關通知或收到扣繳憑單始負誠實申報之責任。
  又納稅義務人有所得即負有申報之義務,並不因有無收受扣繳憑單而異,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定有明文,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固有證明納稅義務人所得來源及數額之功能,惟並非申報所得之唯一憑據,甲君於報稅時縱未接獲○○醫院95年度扣繳憑單,亦應誠實申報其執行業務所得,乃判決甲君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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