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接獲退稅款 記得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減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接獲某公司負責人來電詢問,為何接到退稅款,嗣後又遭到補稅送罰?
  該局表示,退稅原因係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查其投資抵減稅額尚有最後一年度之可抵減餘額,經調整後,核定退稅40萬元。該公司接獲核定通知書及退稅款後,未將該核定退稅款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致該公司辦理盈餘分配時,經該局查獲有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情形,除補稅外,並予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公司收到退稅款時,應依規定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減除,如係委託記帳業者代為記帳,亦應記得將國稅局寄發之核定退稅通知書交給記帳業者依規定處理,以免造成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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