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併購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准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訊】企業及金融機構依企業併購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等相關規定進行併購(合併、收購、分割)並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其土地申報移轉現值如下:
(一) 申報人於併購基準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併購基準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二) 申報人逾併購基準日起30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三) 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2項後段規定,准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徵收土地增值稅。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8條第2款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及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其申報移轉現值比照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