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晚會(尾牙)摸彩禮物或獎金應如何辦理扣繳?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隨著年節腳步的接近,許多機關或公司行號舉辦年終尾牙摸彩活動,以酬謝員工1年來之辛勞。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最近接到公司行號或職工福利委員會的會計人員,詢問舉辦員工摸彩活動,公司應如何辦理扣繳?及多少金額以內可免予扣繳?
該局表示,員工參加機關、公司或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摸彩活動所取得之獎金或實物獎品(如汽車、電視、電腦、MP4等獎品及禮券),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扣繳單位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於給付時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繳稅款,獲獎之員工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率為10%,每次扣繳稅額不超過2千元者,免予扣繳,亦即給付額超過20,010元以上即需按10%扣繳,如同一給付單位對同一所得人全年給付各項所得不超過1千元者,可免列單申報;員工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率為20%,而且不論金額多少均需扣繳稅款及開立扣繳憑單,並於給付日起1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舉例說明:A公司於99年1月29日舉辦年終晚會及抽獎活動,甲君獲得4獎獎品為電腦(含進項稅額)計50,000元,乙君抽得6獎為現金12,000元,丙君(外籍技師-核准居留期間至99年6月3日)抽得10獎為現金6,000元,凡參加A公司年終晚會來賓皆有普獎禮券600元,扣繳義務人應如何辦理扣繳?(詳如附件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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