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發或檢舉獎金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告發或檢舉獎金時,應按給付額扣取20%稅款,並於次年1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檢舉人受領該類獎金,不必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給付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之檢舉人告發或檢舉獎金時,應按給付額扣取20%稅款,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1個月內所扣繳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1年度內扣繳之稅款數額,開具分離課稅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惟得免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寄發扣繳憑單予檢舉人,如檢舉人提出申請時,再予補發。

該局指出,檢舉獎金屬分離課稅所得,檢舉人受領該類獎金,不必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其已扣繳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向該管稽徵機關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