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車輛經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可退還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因故不能使用或毀損不堪使用時,車主經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等手續後,使用牌照稅始停止徵收。在未辦妥手續前,稅額仍依照全年度計算,經辦妥手續後,當年使用牌照稅可按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徵,如有溢繳稅款即可扣除使用天數後,按日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表示:日前有民眾反映,其車子因老舊不堪使用,已請環保回收商拖吊處理了,隔年為何還會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使用牌照稅的課徵是以監理機關車籍登記的資料為準,未辦妥者,在車籍資料上依稅法規定仍屬使用狀態,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因此;當車子損毀或不堪使用時,除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廢車回收清除機構申請拖吊處理外,並將車牌取下連同行照、身分證正本、印章至監理所(站)辦理報廢手續,車輛經報廢登記,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報廢前1日。
納稅義務人如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問,請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或稅務局查詢,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轉242至246及玉里分局888286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