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購入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並取得該債權抵押物後,應注意之課稅事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購入債權,嗣於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抵押物時,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該抵押物,並以所持有之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者,個人於取得該抵押物時,依財政部96年7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0160號令,應以法院拍賣價款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之餘額,認列處分債權損益;嗣後再處分所取得之抵押物時,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抵押物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認列財產交易損益,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個人以購入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並取得該債權抵押物,於96年7月16日以前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若未依財政部96年7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0160號令規定申報處分債權之財產交易所得者,於經稽徵機關查明無規避稅賦情事並輔導限期補報時,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輔導申報期限內自動補稅,始可免罰。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補稅並有受處罰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