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增訂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移用行為罰鍰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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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修正案,對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移用行為應處應納稅額2倍罰鍰之規定,增訂裁處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0元。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說明,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修正,使稅法之處罰規定符合比例原則,納稅義務人權益將更受到適切保護。對於以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歡迎向稅務局洽詢,洽詢電話:08-7778813、08-7748823、0800-87-9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