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因買賣或贈與原因移轉須向公所申報契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黃君於85年間興建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乙棟,俟後出具切結該屋為本人獨立興建完成之承諾書,藉以設立房屋稅籍在案。惟黃君至99年元月始主張該屋係由陳君興建,並向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申請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卻遭該局駁回,原因為何呢?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為此提出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4條規定,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又依台北市政府66年9月19日府財二字第42500號函釋規定,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申請設立稅籍,應出具切結書。再按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民眾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原已由黃君切結係由本人興建完成,並核准設立稅籍,該屋即為黃君所有,依上開規定,自應以黃君為納稅義務人名義課徵房屋稅。黃君俟後主張係由陳君興建並申請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因難以採認,應予駁回。

 該局提醒民眾,若房屋因買賣或贈與原因而移轉為他人所有,請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向鄉鎮市公所辦理報繳契稅申報,稽徵機關始得據契稅申報資料以釐正房屋稅籍。

 民眾如尚有其他稅務疑義,歡迎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