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已屆耐用期限折舊足額後,於毀滅或廢棄年度列報損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司林小姐詢問,該公司因固定資產已屆耐用期限折舊足額後,可否即以其預留之殘價列為當年度之損失?
國稅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57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可否列報為當年度之損失,係依當年度該固定資產有無毀滅或廢棄之事實而定。是以,營利事業應提供相關固定資產毀滅或廢棄之確實證明文據(例如:固定資產報廢拆除照片、廢棄物過磅單、清運單……等),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屬實後,以其預留之殘價或其有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價者,以不足之額列為當年度之損失。惟其廢料售價收入超過預留之殘價者,超過之額應列為當年度之收益。【#015】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陳喜貞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