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商店繳納執行稅款免收手續費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98年1月1日起民眾持行政執行處核發印有條碼之傳繳通知至便利商店繳納各地方稅、綜合所得稅及營業稅欠稅案款,毋需再負擔6元手續費,有需要之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欠稅逾期未繳而遭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時,行政執行處會先對欠稅人發出傳繳通知,請欠稅人於期限內至該處繳納;若屬 2萬元以下地方稅及綜合所得稅及營業稅欠稅案款則可持印有條碼之傳繳通知至各大便利商店繳納,免除親赴行政執行處繳納的不便。前述至便利商店繳納之案件,自9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不需再多負擔6元手續費。惟自同日起開放實施便利商店繳納之公路罰及汽車燃料使用費案件,義務人則需負擔7元手續費,民眾可多加留意。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同時呼籲,納稅義務人於接獲行政執行處所發傳繳通知時,除應先判斷其真偽外,若對課稅內容或欠繳稅額有所疑義時,可逕向相關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查核無誤後應儘速完納,以免遭進一步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