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耗用之原料,如有超過同業通常水準部分,應提出正當理由,方可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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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常對其原料耗用之核定有所爭議,該局強調依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製造業已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設置帳簿,平時對進料、領料、退料、產品、人工、製造費用等均作成紀錄,有內部憑證可稽,並能提示經內部製造及會計部門負責人簽章之生產日報表或生產通知單及成本計算表供核者,其製品原料耗用數量,可核實認定。製造業不合前項規定,其耗用之原料超過財政部頒訂之各業通常水準時,須就超過部分負舉證責任,提出正當理由及相關憑證,供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始不予減除。
  國稅局說明,該局轄內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營業成本1千萬元,其說明係以產製及加工塑膠產品為業,而所生產之塑膠膜係供包裝、封口用,製程係依據客戶之要求,於膠膜上印刷Logo或行銷文稿,與一般塑膠成型係將原料加溫至液態後,予以壓吹或擠入預定模型之製程不同,故不適用財政部頒訂之原料耗用通常水準,其原料耗用應予核實認定等由。惟經國稅局查核該公司直接原料明細
  表,其中產品塑膠膜、真空袋、保麗袋及塑膠袋等,耗用之原料均含有PE(聚乙烯樹脂)及PET(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等可製塑膠製品原料,核屬塑膠PE相關製品;且其無法提示相關內控憑證供核,亦無法詳實說明上揭產品之生產流程及原料耗用超過該業通常水準之正當理由,國稅局乃依財政部頒訂「塑膠及其加工業」原料耗用通常水準,核定原料超耗100萬元。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有關製成品之原料耗用,原則上不得超過同業通常水準,如有超過部分應提出合理說明及具體事證,供國稅局查明,始能免遭剔除。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李科長06-2223111分機8071
  彙總編號:9901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