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所得應於實際給付時扣繳,稅額繳款書應詳實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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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於年度結束,應給付員工薪資、各類所得,若僅以應付費用列帳而尚未轉入該員工或所得人帳戶者,因既未給付,自不應列入應付費用年度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以收付實現為原則,係以扣繳單位給付報酬之年度為所得人之所得年度。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上給付日期之年度,為扣繳憑單之「所得給付年度」,亦即是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稅所得年度。如扣繳單位應給付員工98年12月之薪資,於99年1月10日發放匯付,該所得應屬員工99年度之所得,應列入99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倘若扣繳單位98年12月之薪資,提前於98年12月31日發放,則屬98年度之所得,應於99年1月31日前將該給付所得列入98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指出,扣繳單位於給付薪資、各類所得,在填寫薪資所得、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時,應確實填寫所得所屬年月、給付所得年度及所得類別,每一類別所得應填寫一份繳款書,不同類別不得合併填列,以免造成扣繳資料異常,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該局進一步指出,自98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繳納扣繳稅款,可直接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列印繳款書,免再赴國稅局取用印製之繳款書。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5433050分機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