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使納稅義務人權益受到適切的保護,修正契稅條例第24條,增訂契稅怠報金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員林分局表示,契稅條例第24條業奉總統98年12年30日華總一義字第09800323271號令公布修正為「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 ,但不得超過臺幣一萬五千元。」
該分局近一步表示,契稅條例第24條加徵怠報金之處罰有一最高限額,將使稅法之處罰規定符合比例原則,納稅義務人權益能受到適切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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