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移轉現值申報經撤銷後再依原移轉契約修改立約日期者,申報時須重行貼花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指出:納稅義務人辦理土地移轉,於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案件經撤銷或註銷後,納稅義務人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再持憑辦理申報者,該契約應依印花稅法第16條規定,另按契約金額1 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提出說明:依據印花稅法第16條規定:已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因事實變更而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其變更部份,如需加貼印花稅票時,仍應補足之。有關辦理土地移轉申報增值稅案件經撤銷後再修改原土地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係屬雙方立約人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定之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應另行貼花。 稅務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注意有關印花稅法相關規定,不貼用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者,除補稅外還會受到重罰,貼花後要記得銷花,更不能揭下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