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地於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原因、事實消 滅時,應依限申報,以免被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原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的土地,於適用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30日內向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或分局申報,如漏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三倍之罰鍰。所以稅捐單位每年皆會對轄區內適用工業用地稅率的土地辦理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如適用工業用地稅率土地,不按原核准用途使用,而未在30日內向該局申報致短繳稅款,將被補稅處罰,特別提醒民眾留意,以減少無謂損失。您對地方稅如有不了解的地方或有疑問,可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取得相關資訊外,亦可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