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同時間一案查獲3本工程合約書印花稅票經註銷後揭下重用,如何認定違章次數及計算罰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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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縣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11條之規定者,按情節輕重,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另參照財政部83年3月23日台財稅第831587725號函規定,違章事實次數係指查獲次數。本案同時間一案查獲3本工程合約書之印花稅票經註銷後揭下重用,其違章次數之計算,應以執行檢查日認定為1次,並按3件合約書揭下重用印花稅票之總金額依法處罰,作成1件裁處書。 新化分局 賴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