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用地可否作為稅擔保?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縣訊)臺南縣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欲以「道路用地」作為作為欠稅擔保,該道路用地係指已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而該項徵收經費當地縣市政府已經編列預算,並經當地縣市議會通過者而言,才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第4款規定,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條件,其用意在於確保稅款之徵起,並期擔保品能在短期內即可處分變現,轉換成現金以解繳公庫供政府所用。 新化分局 郭美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