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名前之地價稅是否得以更名後之名義人發單追繳?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OO祀」經更名為「△△宮」既經縣政府核發兩者為同一主體之證明書,且經地政事務所以更名登記方式變更土地所有權人名義為「△△宮」。以「△△宮 管理人黃XX」為納稅義務人,向其發單追繳原登記為「OO祀」名義之土地應納地價稅,應屬合法。 新化分局 林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