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現值後撤銷不得再行註銷先前之撤銷。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契約影本及有關文件,共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又經向稅捐稽徵關申報現值後,當事人如解除買賣契約,得申請撤銷該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惟該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案一經撤銷,即失其效力,應回復未申報前之狀況。是以當事人如再成立買賣契約,仍應重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尚不得於申請撤銷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後,再申請註銷該撤銷案,以維持行政秩序之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