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持分共有土地,夫妻雙方均須提出申請經核准,才可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登記為夫、妻名義之共有土地,一般民眾誤以為其地價稅僅由夫妻一方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申請,夫妻皆可適用。該分局表示土地稅法規定,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是以,登記為夫、妻個別名義之所有權,其房屋未供出租、營業使用且由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時,夫、妻雙方均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等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夫妻土地方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