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及教堂用地須為辦妥財團法人之宗教團體所有才能免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寺廟、教堂用地,免徵地價稅。但該教堂、寺廟用地所有權屬私人所有者則不適用。因此,欲申請寺廟及教堂用地免徵地價稅,除該地須屬宗教團體所有以外,尚須該宗教團體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