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補徵之營業稅,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依規定追繳或繳納之營業稅,不得列為本事業之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依各種稅法規定所加徵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暨未依法扣繳而補繳之稅款,亦不能列報費用或損失。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