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申請「受託信託財產專戶」統一編號原則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以受理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為個人或法人為限。依據法務部函釋規定,執行業務事務所、獨資或合夥之營利事業、銀行內部單位信託部或銀行之分支機構等,依法不得取得信託財產而成為信託契約受託人之權利義務主體;因此以上述身分簽定信託契約者,不得以立約人申請編配『受託信託財產專戶』統一編號。 扣繳單位之名稱,受託人為個人者,限填『○○(受託人姓名)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受`託人為公司組織者,信託財產專案核准案件,應以主管機關核准文件記載之專案名稱填寫;非專案核准案件,限填『○○(受託人名稱)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共同受託案件,應將全部受託人姓名(名稱)依上述規定列出。 請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儘速向受託人戶籍所在地或核准之公司登記地址、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地址之所轄稽徵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以利信託所得申報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