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一處房地換屋,於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仍可適用10%優惠土增稅率。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修正條文已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公告,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民眾適用新法標準包括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出售時僅有一處房地、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及出售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可享自用住宅用地10%課徵土地增值稅。該局強調,「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土增稅優惠,是為減輕換屋族的購屋負擔而訂,必須上述條件全數符合且必須優先使用「一生一次」優惠才能適用。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