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月29日為增值稅節稅重要日,98年底訂約售地者,請趕在當日前申報現值可減輕稅負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98年12月31日已簽約售地的民眾要注意,在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時最好掌握時效,趕在本(99)年元月29日前完成申報,以減輕土地增值稅負擔等售屋的損失。 本局指出,不動產買賣交易過程應繳納的稅費中,大多以土地增值稅金額最高,不少所有權人於面對房價賠售,還需負擔高額的土地增值稅,頗不是滋味。基於節稅上的考量,衡諸縣政府在執行土地稅法第33條第4、5項及平均地權條例第40條第4、5項規定,將公告土地現值穩定溫和逐年調整至一般正常交易價格90﹪以上,本縣99年公告土地現值平均僅微幅調漲1.9﹪,所有權人則應趁新(99)年度1月1日公告土地現值開始實施的30日內,向稅捐機關申報移轉,才能符合規定以較低的上一年度價額申報,減輕土地增值稅的負擔。 稅務局解釋,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另按財政部97年5月15日台財第09704526040號令釋,所稱「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應計入「訂定契約之日」,即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其申報期間應自契約成立之當日起算。是以,98年12月31日訂定的契約,申報送件末日是在99年元月29日,因此民眾最遲應把握於該日前提出申報以爭取適用較低的公告土地現值,亦即搶先機使漲價數額變少或變為零。 為使大眾明瞭,該局特舉例說明:假設張小姐於市郊有一筆土地,98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萬元,99年上漲為1萬2千元,98年12月31日訂約出售他人,並於訂約日30日內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即99年元月29日前向稅捐單位送件申報,依規定可適用上一年度的公告土地現值,如此就適用較低的標準1萬元來計算,土地增值稅當然便少繳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