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稅款提起行政救濟應加計利息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如不服稅捐機關核定或補徵稅款,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確定,有應補繳稅款者,應自該項補繳稅款原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原應納稅款期間屆滿日之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本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依法申請復查並經復查決定駁回,如仍有應納稅款未繳納,稅捐機關將計算原限繳日之次日至填發稅單日止期間之利息,併同復查決定書郵寄予民眾。該民眾如不服依法仍可提起訴願,惟依稅法規定,若未繳應納稅額半數或提出擔保品不僅就逾期繳納稅捐按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最多加徵至15%,而且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惟若有繳納稅額半數,不僅其餘半數俟行政救濟確定後再行加計利息繳納,亦暫時不會被送強制執行。所以,民眾對於自身權益不可不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