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未辦暫繳雖可扣除投資抵減金額仍應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聞提要: 營利事業未辦暫繳雖可扣除投資抵減金額仍應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臺中縣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除獨資或合夥營利事業、核定免用統一發票或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或國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國營利事業外,一般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的半數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如果有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的,則應再辦理暫繳申報。如果逾期繳納,則應加計自10月1日起至繳納日止之利息;超過10月31日仍未繳納者,稽徵機關將予加計一個月利息主動發單補徵。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果未於10月31日前繳納暫繳稅款而經稽徵機關發單補徵時,如果有核定投資抵減稅額仍可准予扣除,但因未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所以原發單所加徵之一個月利息仍應一併徵收。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暨所屬單位將竭誠為您服務。(臺中縣分局第一課劉淑榕,聯絡電話:04-25291040分機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