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自98年5月29日起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應辦理清決算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聞提要: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自98年5月29日起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應辦理清決算申報。 (中縣訊)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移轉予新負責人,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倘若因繼承而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其權利主體亦已變更,應依規定辦理決、清算申報。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負責人若已死亡,得由代理人代為辦理決、清算申報。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非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上開法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98年5月27日修正所得稅法第75條,有關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自98年5月29日以後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辦理之決、清算申報,除申報期限維持不變外,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時,僅須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無須再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則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直接課徵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臺中臺分局第一課劉祐銓,電話:04-25291040轉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