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一方給與他方之贍養費免課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聞提要:夫妻離婚時,一方給與他方之贍養費免課贈與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夫妻兩願離婚,一方依離婚協議內容,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課贈與稅。倘離婚給付內容已載明於離婚協議書,則依該書面記載以外之給付,屬贈與行為,應課贈與稅,惟主張亦屬離婚約定之給付,應由給付者負舉證責任,其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仍應課徵贈與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第一課陳桂枝 電話:04-25291040分機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