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曆年制事業應何時辦理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會計年度採非曆年制之事業,其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之申報期限與採曆年制之扣繳單位相同,均應於每年1月底前辦理。 該所進一步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給付各類所得資料,開具扣(免)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其目的係為配合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資料處理,故會計年度非採曆年制之事業,其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給付之各類所得,仍應於每年1月底前列單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免)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