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向法院標購車輛之人不負拍賣前欠稅責任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張貼日:2011/11/11 回上頁友善列印 賈先生於今年六月向屏東地方法院標得小客車一批,其中有部分車輛標售前尚欠有使用牌照稅,該項欠稅依法應向何人追繳。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車輛使用牌照稅,依法應由車輛所有人繳納。至於向法院標購之車輛,除該項車輛執行拍賣後之稅捐應由承買人完納外,其拍賣前欠稅,應向原車主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