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祖父母等的財產,包括贈與免稅額度內財產、以贈與論財產及不計入贈與總額財產,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上開特定人財產,納稅義務人常因贈與財產未超過免稅額、屬於夫妻間贈與免稅,或形式上財產之移動不屬於贈與但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以贈與論規定而漏未申報為遺產,一經查獲除併入遺產補稅外,並依同法第45條規定,另就漏稅額處以罰鍰。&該局查核某遺產稅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死亡前出售房地時價約3,000萬元,查核其生前資金往來情形,查獲被繼承人生前將該資金移轉予配偶,繼承人等主張係代被繼承人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其他各項費用,惟未能檢附相關資料,另稱係配偶相互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不知應併入遺產課稅之法令規定,應免予處罰,經該局依前揭稅法規定併計被繼承人遺產課稅及處罰鍰。嗣該案雖申請復查,惟以原核定與首揭法令規定並無不合,且納稅義務人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仍駁回復查申請。&該局指出,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視為遺產之贈與財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聯絡人:法務二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06)&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