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民眾之房地若有供作「營業」或「出租」使用或戶籍遷出致該屋無成年直系親屬設藉,即不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規定,應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如果原本已經核准依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若地上房屋有變更供作「營業」或「出租」使用,或有其他等因素將戶籍遷出,致原自用住宅用地無直系親屬設籍,原已按自用住宅用稅率課徵2‰之地價稅,即已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即需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指出,民眾之土地如已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用途,應於30日內向該局或土地所轄稅捐機關提出申報改課地價稅,若未提出經人檢舉查獲者,除補稅外另將處應納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另外如果日後停止營業或不再出租,而恢復作自用住宅使用或將戶籍遷入,土地所有權人需重新申請,若在當年的9月22日前重新提出優惠稅率的申請,即可從申請年度起適用優惠稅率,倘您忽略了重新申請的機會,應納的地價稅額就會多了4倍,千萬不要讓您的權益睡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