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領回區段徵收抵價地之地價,高於繼承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者,繼承人之前次移轉現值可從高認定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張貼日:2010/01/28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者,其前次移轉現值係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準。但繼承前依土地稅法第30條之1第3款規定領回區段徵收抵價地之地價,高於繼承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時,可從高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