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繳納稅款要加徵滯納金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97年度綜合所得稅大批開徵繳納期間,自99年1月20日至99年1月29日止,請收到補徵稅額繳款書之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以免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該局呼籲:收到補徵稅額繳款書之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稅捐之處分無異議,請依限繳納,以免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若有遺失繳款書,請逕向該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補發,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