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政府機關之贈與,並免列單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適逢扣繳申報期間本轄民眾來電詢問,公司因莫拉克颱風水災捐贈政府機關一筆錢,要不要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團體捐贈,應填發免扣繳憑單及依法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8款規定,各級政府機關之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爰對政府機關之贈與,免列單申報。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係指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團體捐贈,開立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所得類別為「其他所得」,細項代碼為「受贈所得」。 【#021】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張鈺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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