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 土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經核准不課徵土增稅再移轉無重劃減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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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係申請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嗣後未作農用,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無重劃減徵百分之四十之適用。
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未申請減徵,而係申請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嗣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已非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無重劃減徵之適用。
例如甲於98年向乙購買94年經重劃之農地,係申請並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甲取得農地後未作農用,於100年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因非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無重劃減徵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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