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對本局核定之稅額或罰鍰金額如有不服,欲提起行政救濟,請務必註明「復查申請書」字樣,以維權益。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49條及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或罰鍰處分不服,可循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之程序提起行政救濟。但實務上,有些納稅義務人本意是對稅捐或罰鍰處分不服,有申請復查提起行政救濟之意,但卻以「申請書」或「陳情書」方式提出,因為申請行政救濟與一般人民申請或陳情案件的處理方式不同,為避免影響納稅人權益,臺東縣稅務局特別呼籲:納稅人如對該局核發之各稅繳納通知書或罰鍰繳款書不服,欲循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行政救濟者,務必檢具原繳款書或繳納收據影本及證明文件,連同「復查申請書」向該局提出,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