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農用移轉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及以89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原地價。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欲依據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申請以89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原地價核課土地增值稅,應以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生效時,整筆土地均作農業使用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