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契稅條例第24條,增訂契稅怠報金罰鍰上限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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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訊) 契稅條例第24條業奉 總統98年12月30日華總一義字第09800323270號令公布修正,修正後條文為「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如果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五千元。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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