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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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表示: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請納稅義務人接到稅單,在稅單規定繳納期限內繳清,以免逾期受罰。